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22号。
代表人:杨威,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正和航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3712户。
法定代表人:王淑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汇泉路17号3层H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册子乡桃夭门村小马柱。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淑萍,女,汉族,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王德明,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卢建利,女,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王金萍,女,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和航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淑萍、被执行人王德明、被执行人卢建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青金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立案执行,案号(2015)青执字第604号,2015年12月7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恢9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执恢9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傅庆涛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盖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