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万志强。
被执行人: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和航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正和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和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青岛海运信威有限公司、青岛正和航务有限公司、大连正和航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53468694.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经约谈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