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室,组织机构代码6748375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威,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05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771285-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且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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