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宏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8784号
原告:上海天宏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兰***,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天宏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宏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96元,由原告上海天宏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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