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赉县毅腾有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21民初1026号
原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赉县毅腾有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赉县毅腾有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38.94元,由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首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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