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四海卓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03民初5324号
原告:哈尔滨四海卓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哈尔滨四海卓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四海卓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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