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3354-1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铁岩,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
被申请人: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秀玲。
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辽0112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我院作出(2020)辽0112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认为已经调解结案,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6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