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913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1472255M。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倩,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05号202室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771285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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