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7973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
法定代表人严建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5幢1-21。
法定代表人钱模楷,该公司董事长。
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87110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4798.54元,合计3005906.99元。案件受理费31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55元,由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08元,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8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041753.99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古里镇紫芙新市北路46号白茆商业广场的房屋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并被另案查封处置,名下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均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无处置权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李 阳
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