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8)苏0581破37号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14970。法定代表人:严建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熟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5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581565307296R。法定代表人:钱模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兵,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8年5月31日,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里建筑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豪物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景豪物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向景豪物业公司邮寄送达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经查,景豪物业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收。异议期内,景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异议书》,认为;1、古里建筑公司对景豪物业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和争议,古里建筑公司对景豪物业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仅为200万元;2、景豪物业公司的资产总额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虽涉诉等客观原因暂时难以变现处置,但面临的债务困境时暂时的,涉诉事项解决后或客观原因消除后,景豪物业公司可将资产进行变现处置,景豪物业公司有能力清偿债务,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2018年6月20日,本院组织古里建筑公司、景豪物业公司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景豪物业公司陈述,其公司基本属于停业状态,对古里建筑公司的债权没有履行过,但可通过变现其名下资产通过参与分配实现古里建筑公司的债权,目前没有其他方式履行债务;其名下尚有市值1600多万的22套房产和价值100多万的宝马汽车,这些财产因为涉诉讼或纠纷没有办法进行变现处置,但可以由常熟法院进行拍卖变现处置参与分配,因此,其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景豪物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钱模楷,所属行业为房产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景豪物业公司原名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将名称变更为现名,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变更为30万元。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古里建筑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3005906.99元。之后,景豪物业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终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因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古里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苏0581执797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古里镇紫芙新市北路46号白茆商业广场的房屋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并被另案查封处置,名下苏EW8E50宝马牌小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均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查明:2017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苏058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古里建筑公司支付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96433.37元。之后,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终9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古里建筑公司支付苏州景豪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841857元。
本院认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景豪物业公司对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且自认景豪物业公司已基本停业,名下的资产难以变现。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理由属实,且本院对景豪物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对常熟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景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浦小宝
审判员孔维〇审判员蒋先锋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