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执字第0212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
法定代表人严建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佳。
被执行人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练塘工业园区(鸳鸯桥)。
法定代表人陈荷英,执行董事。
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履行。二、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11月5日前向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海天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18号1幢、2幢、3幢、4幢房屋,但上述房产均设置有抵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104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俊华
审 判 员  葛晓春
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