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951号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14970。
法定代表人:严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逸,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报慈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800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提供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10幢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三区10幢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