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6987号
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07314970。
法定代表人:严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报慈北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800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新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