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易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襄阳市易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襄阳市欧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易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同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欧隆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隆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家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尔佳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培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明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欧隆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尔佳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106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易明建筑公司、欧隆建筑公司与施尔佳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8月10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决,但被执行人施尔佳肥业公司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易明建筑公司、欧隆建筑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茂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