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博昊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辽宁博昊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4219号
原告:惠大禹。
被告:辽宁博昊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9845926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秋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大禹诉被告辽宁博昊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指定的开庭时间参加诉讼,故本院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