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7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金厦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金厦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标的额为90740.54元,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金厦物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已付30000元,剩余工程款400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欠款20740.54元。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华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7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时国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