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密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菲,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5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付清,其余损失***放弃,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除***有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执行、***有两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有2100元存款已被本案依法划拨给申请人***外,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