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密法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赫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36328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执行过程中经各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鸡西市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5万元,密山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执行人给付***35万元。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密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刚
代理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