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10037号
原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立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
被告: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
原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原告为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厂房进行施工,双方于2016年4月决算工程款总计为827637.36元,2020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欠据》一份,确认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392837.36元,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1分支付利息,同时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贵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392837.36元,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欠款利息133564.7元;并支付2020年10月2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按照月息一分计算;2、被告***对被告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建设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在本案中建筑工程所在地不在道外区,故本案道外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系专属管辖案件,即案涉工程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五常市牛家工业园区,故本案应由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和润门窗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五常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飞奔,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姜海晶
书记员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