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7民初2424号
原告: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霁虹街。
法定代表人:李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2号C座2层C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娜,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黑龙江瑞希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明智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李丹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