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深信粮食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深信粮食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粮食公司)因与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胜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信粮食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等4个农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农垦和森工政府行政职能属地化移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精神,上诉人项目所在地五九七农场原隶属于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局管辖,但农垦改革后现五九七农场已隶属于管辖。深信粮食公司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规划许可等证照均在被告所在办理,本案在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助于查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内,合同履行地也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深信粮食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志胜达建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如何确认是确定本案管辖的焦点,本案案涉粮食仓储及加工项目(二区)工程位于农场境内,属于农垦***管理局管辖区域,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深信粮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叶长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