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8668号
原告:***洪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先锋路**禧龙水暖大市场,水暖9街区**。
法定代表人:洪德华。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香坊区军立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
原告***洪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洪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洪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