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9933号
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培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良,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刘道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富佳,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宾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迎滨,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直属七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974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115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莹
书记员翟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