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224民初5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兴源小区2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23233019700429241X。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龙翔小区1号楼4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232103197511086573。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52号C座2层208。统一社会代码:912301105838483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福兴家园10号楼2单元1402室。身份证号码232330197203280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庆安县福兴家园9号楼2单元1601室。身份证号码372831197811220011。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计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