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姜峰与人孙洪祥、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1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姜峰与被执行人孙洪祥、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峰执行款1,05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峰交纳执行费12,900元。申请执行人姜峰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9)吉019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