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4681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宏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