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4681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宏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