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黑0726民初51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经营所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经营所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军立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34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66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2500元、鉴定费1200元、二次治疗费8000元、辅助器具费285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并保留原告对伤残赔偿的权利。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二次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受雇于***在黑龙江省南岔县××村植树,其于2023年5月8日10时30分时在植树过程中踩到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承包正在施工铺设的U形盖板,因施工现场未设警示标志,***左膝落入盖板下的坑中,***当即感到左膝剧烈疼痛。***于2023年5月8日到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因该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又于当日到佳木斯骨科医院住院17天,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头骨折”,发生医疗费25000元,辅助器具费285元。依***申请,本院依法委托,2023年8月10日,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鹤天司鉴中心[2023]临司鉴字3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需误工期限180日;2.需一人护理80日;3.需营养期限50日;4.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约80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发生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66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赔偿***10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二次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二、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负后果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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