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勇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4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蒲草田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797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勇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华福大道中段2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3316058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勇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勇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重庆勇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重庆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见,重庆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