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欧阳平、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104号

申请人:欧阳平,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109号2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761448919。

法定代表人:李建霞。

被申请人:李日翔,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唐喜明,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欧阳平与被申请人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李日翔、唐喜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欧阳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李日翔、唐喜明、**名下的银行存款29513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诉讼保全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瑞峰建设有限公司、李日翔、唐喜明、**的银行存款29513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