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1财保3号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洲镇黄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36494489。
法定代表人:赵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10341628(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63789。
法定代表人:付义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奉新县2011年廉租房二期公租和经适房(一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奉新县城黄沙岗边。
负责人:袁裕泉,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奉新县2011年廉租房二期公租和经适房(一标段)项目部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地有限公司以自有的XX牌赣C×××××号XX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云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奉新县2011年廉租房二期公租和经适房(一标段)项目部银行存款人民币37万元整。
二、查封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XX赣C×××××号XX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温仙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