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1948号
申请人:新余市德尼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文体东路。
法定代表人:应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