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93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袁州区人,务工,住址: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丰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东路(区林业局旁)。
法定代表人:应燕飞。
原告***与被告江西丰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原告已经先行垫付了6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袁剑琳
审判员杨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