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7365号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浩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卡。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浩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