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浩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浩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2939号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佩珊,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浩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鼎湖山水居D1幢D209-210卡。
法定代表人:黄汉荣。
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浩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向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