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润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孟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幢N单元2102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昂。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7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7元,由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沈月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