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6480号之一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润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孟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英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郜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英达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3637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7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