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9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孟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华清健坤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清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清健坤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19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10月15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经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2月17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N×××××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为租赁性质;
5、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发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