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

9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3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五亭龙商务楼B座4楼。
法定代表人:陈性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江苏银行本票一张(票号3130327221311142,票面金额为1.8万元,付款行江苏银行扬州邗江支行,申请人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申请人江苏亿联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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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伶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