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育秋建筑材料厂与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1628号
原告:义乌市育秋建筑材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陇头朱一村。
经营者:***,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劲松,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
法定代表人:于媛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育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与被告义乌洪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育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育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育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负担。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