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97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薛城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前院山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EYD436M。

法定代表人:**琦。

被申请人: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西路阳光花园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148044659D。

法定代表人:吴光福。

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薛城混凝土分公司诉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鲁0403民初9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薛城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薛城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