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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12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吴光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春,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居县。
负责人:陈黄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朱康飞,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被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朱康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6日提出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826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中标承建了仙居县田市镇下底垟村室外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工程。2015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已按约定完工。2018年9月30日,经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1633260元。期间被告仅支付1135000元,尚欠4982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支付,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仙居县田市镇下底垟村室外管道及污水处理工程立即予以修复;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日,反诉原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与反诉被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反诉被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田市镇下底垟村室外管道及污水处理工程。但反诉被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朱康飞,因朱康飞无资质,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要求二反诉被告承担连带修复案涉工程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庭
人民陪审员郭火富
人民陪审员朱雪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