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4民初3824号

原告:吴国友,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方可健,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西路阳光花园6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光福,执行董事。

被告:朱康飞,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第三人:郑增玉,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原告吴国友与被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康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吴国友于2020年9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吴国友承担。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万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