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2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向军,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西路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春,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伟,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军杰,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福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力平,总经理。
上诉人项向军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伟、原审被告浙江仙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项向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合同编号分别为平银台营贷字20161017第701号、平银台营贷字20161017第702号《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四被告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40万元);……;六、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而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一、由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项向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平银台营贷字20161017第701号、平银台营贷字20161017第702号的《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审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仅要求上诉人项向军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而一审判决由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项向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等,一审判决超出原审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范围,侵害了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项向军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3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至坚
审 判 员 何敏军
审 判 员 王文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洪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