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024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复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复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复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浙1024民初79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另案执行的马伟军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复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复公司应归还马伟军借款本息共计:42843045.55元(利息算至2022.7.24止);本案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广复公司本息43523701.13元(利息算至 2022.7.24止)。经马伟军同意,***的本案债务全部转移给马伟军,由***直接向马伟军履行借款本息42843045.55元,马伟军明确表示不再向广复公司主张借款本息。相差的680655元***于2022年7月24日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4民初79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官焕云 联系电话:0576-8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