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台县某某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3民初2459号 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148044659D,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商城西路阳光花园6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95756535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南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复公司”)与被告天台县**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3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7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建设天台**镇公益生态陵园工程,进行对外招投标,投标保证金为39万元。原告为参与投标所需,委托云南中星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作为保函申请人和担保人代为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投标保函。2022年10月8日,稠州银行向被告出具了投标保函。同年10月9日,天台**镇公益生态陵园工程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情况,原告的投标被确认无效。对此原告持有异议。2022年10月21日,中星公司发函给原告,原告曾回函明确表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被告无权没收投标保证金39万元。2022年11月7日,中星公司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同年12月20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无奈原告只得先行按照判决支付了案件款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财产权,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3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740元,故诉至法院。 新农村公司辩称:一、原告违反招标文件1.4.1的规定,答辩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的3.4.4的规定不予退回保证金。涉案招标项目,答辩人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作为代理人,有该代理人依法在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认定原告违反招标文件1.4.1的规定,之后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函告答辩人依法履行不退保证金职责。答辩人依据招投标文件索赔保证金39万元。在此过程中,原告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也未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之规定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原告接受评标结果。综上,答辩人不退回保证金合法有据。因此也无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二、原告诉请第2项没有依据。该项数额为原告与中星公司之间的案件,系原告违反他们之间的约定,而支出的诉讼费和律师法,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天台**镇公益生态陵园工程,对外进行招投标。招标文件中第1.4.1条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每位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以建造师身份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c.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招标文件中第3.4.4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投标担保将全部不予退还:(1)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书》**内容,或者对《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中的自查内容进行虚假瞒报的……文件还对其他招投标事项进行了规定。 原告广复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并于2022年10月9日出具《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声明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项目;并于同日签署《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书》,**所提供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如实填写等,并**如违反**书内容,愿意按招标文件规定接受投标担保的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9日,天台**镇公益生态陵园工程在天台县交易中心评标室评标,评标过程中因收到原告项目经理***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中学扩建一期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尚在建的质疑,故发函并告知原告广复公司,要求在2022年10月9日16点51分之前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当超过规定的时间后,经再次联系原告员工,原告方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做无效标处理。后被告新农村公司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了原告方的投标保证金39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保函申请及担保委托合同、投标保函、索赔函、转账凭证、业务回单、收款收据、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项目评标委员会抽取结果表、身份信息、评标**书、询标函、无效标说明表、情况说明函、天台县建设工程评标(差错确认表)、评标报告书、录音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广复公司和被告新农村公司之间系招投标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违反招标文件等规定,虚假瞒报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被告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并无不当。现原告一方面即未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另一方面现仅提供了竣工报告来证明项目经理人不存在在建工程,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提供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但原告至今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等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浙江广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