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757号 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5134U,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昇,台州市黄岩区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黄岩区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03666175982T,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03583555066P,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村民委员会、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半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3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并通知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0元,由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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