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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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20号
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5134U。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03677203328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
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