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玉环市楚门镇龙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财保10号 申请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榴敏,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楚门镇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于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账号:×××)、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账户内的共计160万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仲裁中,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60万元、违约金5606.67元。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于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账号:×××)、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账户内的共计160万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龙**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于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门支行(账号:×××)、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账号:×××)账户内的共计160万元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