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9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虎圩乡坎头村饶家组**,现住抚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桥头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513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卓强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0)赣1029执87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武欧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