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华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许县法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关海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启明南路5号院5号楼1门201号,身份证号410304196412171515。
被执行人临颍县华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新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临颍县华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颍县华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96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